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廉政专家眼中的国家预防腐败局
王治国

  据《检察日报》 9月13日,在中国的反腐败历程中,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当天上午10时30分,位于北京广安门桥东南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随着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和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将红绸徐徐揭开,“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银色牌子出现在监察部大楼前。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从此,在中国的反腐败格局中出现了一个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
    提升预防腐败能力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西安交大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告诉记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加强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重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从而形成预防与惩治并进的反腐败新格局。”
    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预防腐败,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反腐败目前的现状是多头绪、多源头治理,缺乏统一的安排,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将会很好地改变这一现状,对多部门的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一的安排、协调和整合,有利于从总体上提升我国预防腐败能力。”
    三大职责为新机构明确定位
    国家预防腐败局会不会像香港廉政公署一样,具有执法的权力,承办具体案件?此前,社会舆论对此极为关注。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介绍说,国家预防腐败局没有案件调查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不具体办理案件。他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李景平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第二项职能一个亮点,也是我国拓展反腐败领域的一个实际表现。他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腐败不仅仅发生在公共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上,私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也会发生腐败现象,所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进行协调指导,是非常必要的。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制度创新,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预防和惩治腐败有益经验的产物,必将为建立国家廉政体系以及反腐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项措施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机构设置、职责为人们关注,其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更是专家谈论的焦点话题。专家们也就此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按照马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国家预防腐败局今后将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四项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
    其中关于“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这项工作,李成言认为,我们过去一直强调反腐败要从源头治理,也是这样做的,但一直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源头治理腐败的根本问题在于对当前的腐败现象进行深刻的理论分析,如果理论上搞不清的话,正确的路径就很难找到。进行理论分析就需要有一些人专门地去思考,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的研究,这就要求这些人既要有理论基础,又要有反腐经验,国家预防腐败局恰恰具有这个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昭晖建议,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工作中应当建立起一种预警机制,对苗头性腐败问题及时预警。有些干部不廉洁,发生腐败案件,不仅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对他们个人来说也是一个损失。如果一些问题还在萌芽状态,就通过设立有效的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就能有效制止腐败。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将预防的关口前移。通过设计和实施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压缩公共权力的范围,使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具有合法性,以此减少和化解腐败的动机。
    李景平和田湘波都谈了这样一个观点: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一个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对各部门各地区的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而不是代替他们开展工作。预防腐败不是一两个职能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具体的预防腐败工作还需要各部门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开展,只有全社会积极参与预防腐败,腐败现象才能被有效控制住。